(苏经贸电力〔2003〕50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发电厂: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确保江苏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求,必须加强江苏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深刻理解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防非”和迎峰度夏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的有效供给。
二、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监督电力企业、电网调度机构和有关用电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防止电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落实迎峰度夏错峰方案,实施有序用电,稳定供用电秩序。
三、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而制定的各项规程、规定。
四、在厂网分开的改革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持安全责任的连续性。
五、认真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遵守《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各级调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电网和机组设备检修计划。并网电厂要严格执行批准下发的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调度计划。
六、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负荷预测,加大需求侧管理的力度,落实错峰任务,严格按照安全稳定规定监控有关设备运行潮流,并控制在稳定限额内。各单位要加强对电网及电厂的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装置运行、维护、定校,确保装置正常可靠运行。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第30号令),根据《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框架》,组织落实保障我省电力二次系统的网络安全方案。不断提高调度自动化水平,着重提高实时信息的品质。加强遥测、遥信和各级信息采集传输时延管理,减少遥信误动,提高遥测精度和信息的实时性。
八、并网发电厂要与省电力公司按照省经贸委下发的《购电合同》文本框架和《并网经济协议》文本框架签定购电合同和并网经济协议。进一步加强调度并网协议管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完善和规范调度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确定并网的条件、调度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实行厂网分开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维持不变。
九、电网企业应做好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的保电工作。保电工作应设有组织、指挥和保障机构,明确各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编制保电预案和保电措施。并网电厂应根据电网保电要求,做好本厂的保电预案和措施。
十、根据省经贸委制定的《2003年全省迎峰度夏错峰方案》和下发的《关于2003年迎峰度夏期间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电力公司要编制好月、周、日全省最大可用负荷曲线。各市根据最大可用负荷实施有序用电。
十一、要进一步做好电网信息披露和情况通报工作,加强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和沟通。省电力公司每周召开三次全省调度生产电话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电网信息发布会;定期召开大机组检修安排平衡会,统筹大机组检修计划;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网站的信息发布和维护。
十二、省电力公司、并网发电厂要继续加强对江苏电网输变电设备和大机组设备的全过程、全面管理,努力提高设备的设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在生产、基建、技改工作中,电力企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用先进、可靠的设备,进一步提高江苏电网装备水平。
十三、电力企业要以设备缺陷管理为中心,进一步加强设备的维护、消缺工作。对存在的设备缺陷,要有计划地安排消除。并网发电厂应将主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告知电网企业。
十四、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各有关电厂要努力提高发电机组的调节性能。严格执行机组一次调频投/退制度,严格按照调度指令投入机组AGC控制,并确保投入性能指标达到要求。
十五、省电力公司、并网发电厂要进一步加强设备可靠性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省电力公司应对发电厂与电网相关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并网电厂应接受与电网安全相关的技术监督体系的监督,委托有资质的电力技术监督检测单位开展技术监督检测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并及时将有关数据抄送省电力公司。
十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各市经贸委(经委)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协调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及时掌握电力设施运行状况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健全、加强电力企业保卫机构的建设。
十七、继续开展春秋两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方式采取检查和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各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自查,做好自查总结上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省电力公司负责各市供电公司、省公司直属电厂、直属企业和控股电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电厂的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辖区内其他统调电厂做好自查工作。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将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省经贸委,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将自查情况报省经贸委。上报时间为,春季大检查在每年5月底以前,秋季大检查在每年11月底以前。省经贸委将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十八、开展迎峰度夏专项安全工作,分析电网和电厂设备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针对夏季用电高峰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省电力公司要针对江苏电网的薄弱环节,结合江苏电网迎峰度夏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系统反事故演习,并网电厂应积极参与。要将迎峰度夏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防汛、“防非”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检查本单位监控措施是否严密,各类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物品准备是否充分,确保一方平安。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工作。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出现的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省经贸委。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05月13日(地方法规)